2012年7月21日星期六

《邊緣戀曲》的前生


《邊緣戀曲》是一個改編劇,每當跟朋友談起Edges如何「轉生」成《邊緣戀曲》時,最多被問及的是 一) 版權費貴嗎?二)這樣改動可以嗎?我的答案是一)貴,二)不可以。

先談「版權」。或許「版權」一詞並不準確,畢竟我們不是要出版《邊緣戀曲》,而是要演出。合約上原文是Royalty,譯成專利費可能會貼切一點 (希望有法律界人士閱讀我的網誌,指出正確中譯吧!) 專利費會因應場地座位多寡、票價、演出團體是專業或學生和專利持有人的意願等因素而定,再根據演出場數收費。劇團不會直接聯絡到專利持有人,而是透過一些中介人公司安排。仲介人公司除了負責收取專利費之外,一般還要收取租用樂譜的費用。另加上保證金和運費,因此演出一個改編音樂劇的成本一點都不輕。曾聽說有劇團製作一個著名百老匯音樂劇,卻為了減輕專利費用支出,只申請演出該劇的原著舞台劇劇本,另再找人譜上新樂曲(該音樂劇由一經典舞台劇改編而成)。結果是,可能有部份觀眾要入到場,音樂響起才知到自己看的不是改編百老匯音樂劇。

改動專利演出方面,雖然仲介人公司一般都會要求演出不改一字一句,但其實每個劇的情況都不一樣,而且國外劇團在申請時,一般都會指明是做翻譯演出。然而有部份演出會有一些特別要求,例如《花樣獠牙》(Little Shop of Horrors)便會要求劇團要跟足指引去製作劇中的食人花。而在《邊緣戀曲》的指引中,就要求製作單位發揮創意,重新將歌曲組合,探索新可能!

具效率的專利買賣渠道,可令劇團、仲介人和專利持有人三方面同時得益 - 令作品可以有更多機會被搬演,同時減輕劇團創作新劇的成本。但曲、詞和劇本畢竟是無形產物,必需依據具專業操守的製作單位去保障其利益。觀眾也應該留意和監察劇團有沒有獲得授權去製作演出。仲介人公司基於要為劇團提供充足和正確的演出資料和多樣化的劇種,過程中便成為了音樂劇的資料庫,承擔了保存和推動音樂劇的角色。當然,這是一個市場導向的行為,但功勞亦不可忽視!


《邊緣戀曲》(香港)首演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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