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1日星期六

《邊緣戀曲》的前生


《邊緣戀曲》是一個改編劇,每當跟朋友談起Edges如何「轉生」成《邊緣戀曲》時,最多被問及的是 一) 版權費貴嗎?二)這樣改動可以嗎?我的答案是一)貴,二)不可以。

先談「版權」。或許「版權」一詞並不準確,畢竟我們不是要出版《邊緣戀曲》,而是要演出。合約上原文是Royalty,譯成專利費可能會貼切一點 (希望有法律界人士閱讀我的網誌,指出正確中譯吧!) 專利費會因應場地座位多寡、票價、演出團體是專業或學生和專利持有人的意願等因素而定,再根據演出場數收費。劇團不會直接聯絡到專利持有人,而是透過一些中介人公司安排。仲介人公司除了負責收取專利費之外,一般還要收取租用樂譜的費用。另加上保證金和運費,因此演出一個改編音樂劇的成本一點都不輕。曾聽說有劇團製作一個著名百老匯音樂劇,卻為了減輕專利費用支出,只申請演出該劇的原著舞台劇劇本,另再找人譜上新樂曲(該音樂劇由一經典舞台劇改編而成)。結果是,可能有部份觀眾要入到場,音樂響起才知到自己看的不是改編百老匯音樂劇。

改動專利演出方面,雖然仲介人公司一般都會要求演出不改一字一句,但其實每個劇的情況都不一樣,而且國外劇團在申請時,一般都會指明是做翻譯演出。然而有部份演出會有一些特別要求,例如《花樣獠牙》(Little Shop of Horrors)便會要求劇團要跟足指引去製作劇中的食人花。而在《邊緣戀曲》的指引中,就要求製作單位發揮創意,重新將歌曲組合,探索新可能!

具效率的專利買賣渠道,可令劇團、仲介人和專利持有人三方面同時得益 - 令作品可以有更多機會被搬演,同時減輕劇團創作新劇的成本。但曲、詞和劇本畢竟是無形產物,必需依據具專業操守的製作單位去保障其利益。觀眾也應該留意和監察劇團有沒有獲得授權去製作演出。仲介人公司基於要為劇團提供充足和正確的演出資料和多樣化的劇種,過程中便成為了音樂劇的資料庫,承擔了保存和推動音樂劇的角色。當然,這是一個市場導向的行為,但功勞亦不可忽視!


《邊緣戀曲》(香港)首演片段: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音樂劇.監製



《金牌製作人》(The Producers) 是一個非常成功的音樂劇產業:作曲、填詞、編劇Mel Brooks 1968年自編自導的同名Cult Movie改編成音樂劇,2001年至2007年於百老匯演出共超過二千五百場,並橫掃十二個東尼獎。2005年再下一城,推出電影版作全球發行。與劇中兩名以製作爛Show圖利的「製作人」(即香港所稱的監製)相比,相信The Producers 的一眾監製們,才有資格配上金牌二字吧!只可惜,當初慫恿Mel Brooks 1968年原電影大改造的著名劇場監製David Geffen (對!就是唱片公司Geffen創辦人和DreamsWorks SKG 的合夥人,也是音樂劇Dreamgrils的監製!)卻沒有參與The Producers的製作!

一般香港劇場觀眾所理解,監製的工作應為行政支援(例如Book場、印PosterCall…),為甚麼音樂劇監製會如此有影響力呢?這樣的理解其實沒錯,只是不夠全面。問題其實並不在於音樂劇與否,而是運作模式的分別。香港的九大藝團都分別設立藝術總監和行政總監兩個職務,各自負責創作和行政工作,因此香港大部份的監製的確是在提供行政支援予劇團或演出 (然則細團又另作別論,可能大家都是一腳踢吧!)。在商業劇場世界裡,監製才是真正的「話事人」。監製除了選取劇本、融資、製定策略和聘請創作人外,還要負上藝術責任,即對演出的藝術取向給予意見。畢竟,演出能否賺錢,有沒有獎項等,都需要監製的藝術(及市場)觸角!David Geffen獨具慧眼,能從芸芸舊片中選出有如此潛力的一套,並說服原作者親自改編,由此可見Mel Brook對他的信任以及Geffen本身是一個多麼熱愛表演藝術的人。一位成功的監製,必需左右腦同時發達,具藝術修養亦清楚了解市場運作,能同時照顧藝術和商業上的需要。有沒有察覺到,每年東尼獎最佳音樂劇,雖然是頒給「演出」,不過代表致詞的,一般都是監製!




有關David Geffen
有關《金牌製作人》(The Producers)音樂劇:
有關《金牌製作人》(The Producers)電影:
http://www.imdb.com/title/tt0395251/business


The Producers (2001 Original Broadway Cast) [Cast Recording]